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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执法人员在查办违法案件过程中,因过错造成损害后果的,所在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过错责任。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①对发现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未依法制止的;
②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③已经立案查处,依法应当申请强制执行、移送有关机关追究责任,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移送有关机关的。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伪造、销毁、藏匿证据,造成严重后果的;
②篡改案件材料,造成严重后果的;
③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案件调查、审核出现重大失误的;
④违反保密规定,向案件当事人泄露案情,造成严重后果的;
⑤越权干预案件调查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⑥有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的。
选自《自然资源管理知识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