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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履行执法监督职责有权采取哪些措施?

规划人实施监督 2022-05-05 20:07:481168 举报


  • 实践中,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履行执法监督职责,纠正和查处违反自然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时,可能会受到违法行为人的抵制,客观上增加了查处难度。为了加大对违反自然资源法律法规行为的查处力度,提高查处工作效率,保证查处工作质量,有效打击违反自然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法律赋予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必要的执法监督检查手段。根据《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履行执法监督职责时,依法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违法现场进行勘测、拍照、录音和摄像等;责令当事人停止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当事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应当将违法事实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也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相关措施;对涉嫌违反自然资源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暂停办理其与该行为有关的审批或者登记发证手续;对执法监督中发现有严重违反自然资源法律法规,自然资源管理秩序混乱,未积极采取措施消除违法状态的地区,其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本级人民政府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执法督察中发现有地区存在违反自然资源法律法规的苗头性或者倾向性问题,可以向该地区的人民政府或者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反馈,提出执法监督建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执法监督职责时,可以根据需要依法采取这些措施,不得随意扩大适用范围和超越法律赋予的权限,以及采用法律未允许采用的其他强制措施。


    选自《自然资源管理知识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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