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行政执法中全面实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1)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公示主体是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载体是行政执法公示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五方面内容:
①本部门执法查处的法律依据、管辖范围、工作流程、救济方式等相关规定;
②本部门自然资源执法证件持有人姓名、编号等信息;
③本部门作出的生效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处理决定;
④本部门公开挂牌督办案件处理结果;
⑤本部门认为需要公开的其他执法监督事项。
(2)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根据执法不同情况可以采取下列记录方式,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①将行政执法文书作为全过程记录的基本形式;
②对现场检查、随机抽查、调查取证、听证、行政强制、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进行音像记录;
③对直接涉及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进行音像记录。
(3)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对拟作出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选自《自然资源管理知识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