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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江西省《关于严格实施耕地用途管制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
严格管控一般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和农业设施建设用地,“耕地转出”应严格控制范围,切实防止耕地布局的随意调整及规避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行为,优先从不稳定耕地中转出。
具体范围包括:
1.拟实施的国土绿化工程(含绿化带)占用耕地的;
2.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将一般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的;
3.将耕地转为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农村道路、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的;
4.新建水利水电工程中水库淹没区形成的水面涉及占用耕地的;
5.农民自行改变耕地种植结构,将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的;
6.其他应认定属于改变耕地地类、需落实“耕地进出”平衡的情形。
严禁纳入“耕地转出”范围的情形包括:划入永久基本农田和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的耕地;纳入高标准农田建设范围的耕地;经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的城镇开发边界内的耕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