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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江西省《关于严格实施耕地用途管制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
一般建设项目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大建设项目及国家贫困县省级以下基础设施、易地扶贫搬迁、民生发展等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经依法批准,按照数量不减、质量不降原则,在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上落实永久基本农田补划任务。临时用地应不占或少占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临时用地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能够恢复原种植条件,并按有关规定批准。使用后无法恢复到原地类或者复垦达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用地,不得使用临时用地,制梁场、拌合站等难以恢复原种植条件的不得以临时用地方式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依据《土壤污染防治法》列入严格管控类且无法恢复治理的耕地应及时从永久基本农田中调出,并重新补划。在新一轮高标准农田建设中,禁止在严格管控类耕地上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保障粮食安全产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