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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江西省《关于严格实施耕地用途管制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条明确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范围,现状种植粮食作物(稻谷、小麦、豆类、玉米、薯类等)的,原则上继续保持不变;现状种植棉、油、糖、蔬菜等非粮食作物的,可以维持不变,也可以结合国家和地方种粮补贴有关政策引导向种植粮食作物调整。高标准农田原则上全部用于粮食生产。种植粮食作物的情形包括在耕地上每年至少种植一季粮食作物和符合国土调查的耕地认定标准,采取粮食与非粮食作物间作、轮作、套种的土地利用方式。在不破坏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可按照稻渔综合种养技术规范通则标准,适度发展稻渔综合种养。永久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严格执行“四个严禁”: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