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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江西省《关于严格实施耕地用途管制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
“耕地转进”应注重优化耕地空间布局,提升耕地质量,优先将与永久基本农田相连的“即可恢复”、“工程恢复”地类及已停止生产使用的设施农业建设用地等整治复垦为耕地,推动永久基本农田归并提质,实现集中连片、规模种植。
具体范围包括:
1.“三调”中标注为“即可恢复”、“工程恢复”的林地、草地、园地、坑塘水面等其他农用地;
2.上一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中“即可恢复”和“工程恢复”之外的林地、草地、园地、坑塘水面等其他农用地以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
3.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建设用地、未利用地;
4.其他零星土地及通过水利工程增加的土地;
严禁纳入“耕地转进”范围的情形包括:地形坡度大于25°的;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饮用水一级水源地等重要生态保护区内及河道、湖区、水库堤防管理范围内的;易受自然灾害损毁、受污染的;已设立采矿权的;已纳入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范围内的;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手续,但实际未使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