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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在全国开展”三区三线”划定的函》自然资函[2022]47号,优先划定永久基本农田:
1、永久基本农田原则上应在纳入耕地保护目标的可长期稳定利用耕地上划定。优先将以下可长期稳定利用耕地划入永久基本农田:
(1)经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糖等重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2)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 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 低产田和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
(3)蔬莱生产基地;
(4)农业科研、 教学试验田;
(5)土地综合整治新增加的耕地;
(6)黑土区耕地;
(7)国务院规定应当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其他耕地。
2、原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的可长期稳定利用耕地布局保持总体稳定。 属于以下情形的原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的可长期稳定利用耕地, 在说明理由并提供举证材料后, 可调出原永久基本农田:
(1)以土壤污染详查结果为依据, 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成果中划定为严格管控类的耕地, 且无法恢复治理的;
(2)近期拟实施的省级及以上能源、 交通、 水利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 且已明确具体选址和规模, 用地已统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拟占用的(举证材料需明确项目名称、 规模、 批准文件并附项目矢量数据);
(3)经依法批准的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明确的建设用地范围, 经一致性处理后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的;
(4)《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21-2025年)》确定战略性矿产中的铀、络、铜、镁、锂、钴、锆、钾盐、(中)重稀土矿开采确实难以避让,且已依法设采矿权露天采矿的。
3、分类确定各省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规模。考虑各省份可长期稳定利用耕地与原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的差异,区分以下3种类型:
①类型一。对于可长期稳定利用耕地低于原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的省份,划入永久基本农田的可长期稳定利用耕地不得低于现状可长期稳定利用耕地的90%。
②类型二。对于可长期稳定利用耕地高于原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但不超过原保护目标10%的省份,允许低于原保护目标,但划入永久基本农田的可长期稳定利用耕地不得低于现状可长期稳定利用耕地的90%。
③类型三。对于可长期稳定利用耕地高于原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且超过原保护目标10%的省份,在原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的基础上,根据国家需要适当增加保护任务,但原则上不超过现状可长期稳定利用耕地的90%。
4、难以或不宜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一般不划入永久基本农田,但位于原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且难以退耕的口粮田等特殊情况,经充分调查举证,允许继续保留(以村为单位,举证本村范围内是否首先将可长期稳定利用耕地全部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如有可长期稳定利用耕地未划入而难以或不宜长期稳定利用耕地 划入的,举证不通过)。
5、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 规划实施期间, 符合占用规则的,可以占用并进行补划, 按程序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