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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在全国开展”三区三线”划定的函》自然资函[2022]47号,要求耕地应保尽保应划尽划:
1、纳入耕地保护目标的必须是现状耕地, 以2020年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为基础(城镇、 村庄不打开统计)。2021年恢复的耕地经认定可纳入耕地保护目标。
2、下列现状耕地可以不纳入耕地保护目标, 但要说明理由并提供举证材料。
(1)截止到2021年底, 在自然资源部监管系统备案, 已依法批准且落实占补平衡即将建设的;
(2)根据2014—2020年已下达退耕还林还草计划和要求, “三调” 耕地上实施退耕还林还草, 但尚未成林、 成草的;
(3)截止到2021年底,在自然资源部监管系统备案的农业设施建设占用的;
(4)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内的;
(5)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
(6)河湖范围内根据淹没频次经认定需退出的。
3、在不妨碍行洪安全和供水安全的前提下,对河湖范围内不同情形耕地,依法依规分类处理。
(1)“二调”为耕地、“三调”仍然为耕地的,原则上应纳入耕地保护目标。
(2)对于以下情形,经认定可以不纳入耕地保护目标:①位于主河槽内的耕地;①洪水频繁上滩的耕地(南方地区可按5年一遇洪水位以下,北方地区可按3年一遇洪水位以下);③长江平垸行洪“双退”圩垸内的耕地;④水库征地线以下的耕地。
4、纳入耕地保护目标的耕地带位置逐级分解下达。规划实施期间,符合占用规则的可以占用,按程序报批,并按有关规定实现“占补平衡”或“进出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