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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海域具有底土的固定性、水体的流动性、功能的多样性、利用的立体性等特点。
海域使用是指持续使用特定海域3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活动。通过三维界定海域分层界限,对分层用海项目进行严格审查,确保使同一海域不同层次用海项目之间有清晰边界。在不相互排斥的前提下,对海域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分别设立海域使用权,包括海域水面使用权、海域水体使用权、海域海床使用权、海域底土使用权以及综合使用权。以海域水面使用权为例,其是指海域使用权人依法在一定期限内排他性的使用某一特定海域水面并享有对该水面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此类用海行为主要包括电力工业用海、娱乐旅游用海、路桥用海等,包括海上风电、跨海大桥及附属设施、海水浴场等。而海域水体使用权,则是指海域使用权人依法在一定期限内排他性的使用某一特定海域水体并享有对该水体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此类用海行为主要是渔业养殖用海,包括筏式养殖、网箱养殖、底播养殖等。
其他的可以参考这个分层确权管理办法:
区县海域分层确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xxx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海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海域具有底土的固定性、水体的流动性、功能的多样性、利用的立体性等特点。海域使用是指持续使用特定海域3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活动。
第三条 海域权属包括所有权与使用权。海域属于国家所有,海域使用权是使用权人依法取得对国家所有的某一特定海域,享有在一定期限内持续地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国家作为海域空间资源的所有权人,通过海域物权的初始配置可以将海域空间资源(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的任何特定空间的使用权、收益权等转让给他人。
第四条 海域使用权设立以对特定的海域进行使用、收益为目的,海域使用权人所支配的是海域的使用价值,通过对海域进行许可范围内的使用来实现收益的目的。海域使用权人用海的方式,包括养殖等渔业性用海、修建港口、码头等建设性用海、矿业开发性用海以及旅游、娱乐性用海或公益事业用海等。
第五条 分层原则
(一)统筹兼顾。合理分配和再分配海域资源,使海域资源开发利用的规模和程度与海域资源和环境的承载能力相适应,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实现海洋可持续发展。
(二)一物一权。不同用海活动所使用的海域垂直空间不重叠,同一海域垂直空间不能同时设立两个以上不相容的使用权。
(三)主体协作。将同一海域不同层次的海域资源确权给不同海域使用主体时,不同层次的海域使用主体在使用各自海域的过程中,应相互间给予便利,不得无端阻扰。
(四)用途协调。同一海域不同层次的用海行为之间实现功能互补或者产业链协调,将具有互补效应或者协同效应的用海项目放在同一海域,发挥海域的整体效益。
第六条 在不相互排斥的前提下,对海域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分别设立海域使用权,包括海域水面使用权、海域水体使用权、海域海床使用权、海域底土使用权以及综合使用权。
(一)海域水面使用权,是指海域使用权人依法在一定期限内排他性的使用某一特定海域水面并享有对该水面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此类用海行为主要包括电力工业用海、娱乐旅游用海、路桥用海等,包括海上风电、跨海大桥及附属设施、海水浴场等。
(二)海域水体使用权,是指海域使用权人依法在一定期限内排他性的使用某一特定海域水体并享有对该水体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此类用海行为主要是渔业养殖用海,包括筏式养殖、网箱养殖、底播养殖等。
(三)海域海床使用权,是指海域使用权人依法在一定期限内排他性的使用某一特定海域海床并享有对该海床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此类用海行为主要是海底工程用海,包括电缆管道用海、海底隧道用海等。
(四)海域底土使用权,是指海域使用权人依法在一定期限内排他性的使用某一特定海域底土并享有对该底土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此类用海行为主要是工矿用海,包括固体矿产开采用海和油气开采用海等。
(五)海域综合使用权,是指海域使用权人依法在一定期限内排他性的使用某一特定海域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并享有对其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此类用海行为主要是路桥用海,跨海大桥的修建,对海域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都有使用,权利主体要取得海域使用权,应当申请综合使用权。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用海,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登记工作。
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申请使用分层海域,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海域使用相关规划;
(二)申请海域未设置同类排他性海域使用权;
(三)申请海域的界址、面积清楚;
(四)应予明确水下海域投影范围、起止深度。
第九条 通过三维界定海域分层界限,对分层用海项目进行严格审查,确保使同一海域不同层次用海项目之间有清晰边界。
第十条 鼓励用海主体之间签订规范用海行为的合同,明确各权利主体的行为,对各权利主体的用海项目在使用不同层次海域的时间、作业方式等进行合理限定。
第十一条 海域分层确权登记簿应当记载以下事项:
(一)海域使用的空间范围、面积、起止深度等自然状况;
(二)海域空间使用权主体行使方式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
(三)用海方式;
(四)海域使用期限;
(五)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二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予以登记,并颁发海域不动产权证书。经登记的海域使用权,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自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告。
第十三条 海域使用权人对依法取得的海域享有一定区域和时间内、一定条件下使用的权利。
第十四条 海域使用权人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将海域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和作价入股,以最大化地实现对特定海域的收益。
第十五条 海域使用权人对不妨害其依法使用海域的非排他性用海活动,不得阻挠。
第十六条 海域使用权人在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之后,未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不得擅自将海域空间分割转让给他人。
第十七条 进行立体开发的用海,属于同一用海主体的,可进行同一设计、整体论证、一次报批。
第十八条 分层海域使用权出让金,按照分层利用、区别用途的原则,参照水面海域使用权出让金的标准收取,重叠部分应分别按较高等级的用海执行。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海域立体分层确权管理,发挥海域动态监管作用,加强对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落实湾(滩)长制。县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督促检查和协助指导镇乡(街道)和基层自然资源所违法用海行为的查处;镇乡(街道)做好属地协管核查、排摸自查,掌握海域使用动态,督促实际用海人整改拆除违法用海。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自xxx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