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禁止开垦的范围: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
2、天然割草场、人工草场、围栏草场和优质草场;
3、林地和河湖滩地;
4、25度以上的坡地和风沙前沿的沙荒地;
5、土地权属有争议的区域
土地开垦的其他规定:
第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 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