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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到现阶段一些自然资源的行业管理与资产管理、所有者职责与监管职责还存在交织,建立委托代理机制需统筹衔接好落实“统一行使”的总体要求和尊重现行法律法规及部门职责分工。
为此提出: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所有权,授权自然资源部统一履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其中,部分职责由自然资源部直接履行,部分职责由自然资源部委托省级、市地级政府代理履行,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自然资源部要加强对统一履行所有者职责的统筹谋划,制定统一规则,统一考核监督,统一报告国有自然资源资产情况,以体现“统一行使”。
对于委托省级、市地级政府代理履行的部分,委托的主体是自然资源部,委托的对象是省级、市地级政府。那么,对应的法律责任由谁承担?
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主体(全体人民)的全民性、客体(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的公共性、公益性决定了该所有权还承载着公共职能,不能简单等同于民法物权。可以说,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是具有显著公权特征的民事权利。与此同时,所有权委托代理的客体是“所有者职责”,是一个包含了权能、权利、责任、义务的综合概念,不宜单纯套用民事或行政委托代理规范。
因此,在试点期间,以编制资源清单的方式委托所有者职责。委托人、代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工作职责以及委托代理事项依法行权履职,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今后,我们还将结合地方试点经验,不断推进理论创新发展,逐步建立健全相应的制度体系,推动有关法律的立、改、释,进一步明确委托方、受托方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