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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四条,由于企业原因导致的闲置:
① 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
② 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但在实际操作中,政府对收回闲置土地态度非常谨慎,处理方式也以灵活处置为主,包括勒令企业限期开发建设、用地置换等,反复整改无效后才会考虑收回土地。 由于政府原因导致的闲置,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选择下列方式处置:
① 延长动工开发期限,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开发、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
② 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③ 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具备开发建设条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重新开发建设。
④ 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置换置换其它价值相当、用途相同的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