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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本章的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这里有两个需要注意点,一是工业用地变性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且需要主管领导(自然资源部门一把手、分管副市长)签字确认。二是工业用地变性以后只需要补交差价,不一定需要「招拍挂」(各地方规定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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