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是仅在年度内特定旅游季节使用土地的乡村旅游停车设施,在相关设施不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破坏生态与景观环境、不影响地质安全、不影响农业种植、不硬化地面、不建设永久设施的前提下,可不征收(收回)、不转用,按现用途管理。依据:《促进乡村旅游发展提质升级行动方案(2018年-2020年)》(发改综合〔2018〕1465号)
二是对自驾车旅居车营地的特定功能区,使用未利用地的,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固化地面的前提下,可按原地类管理。依据:《关于促进自驾车旅居车旅游发展的若干意见》(旅发〔2016〕148号)
三是在不改变用地主体、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市场主体利用旧厂房、仓库提供符合全域旅游发展需要的旅游休闲服务的,可执行在五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依据:《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5号)
四是矿山修复后的土地上发展旅游产业,建设观光台、栈道等非永久性附属设施,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及不破坏生态环境、自然景观和不影响地质安全的前提下,其用地可不征收(收回)、不转用,按现用途管理。依据:《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意见》(自然资规〔2019〕6号)
五是对利用现在山川水面建设冰雪场地设施,对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可按原地类管理。依据:《全国冰雪场地设施建设规划(2016-2022年)》(体经字〔2016〕646号)
六是光伏、风力发电项目使用戈壁、荒漠、荒草地等未利用土地的,对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类认定。依据:《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
七是光伏复合项目光伏方阵设施布设在农用地上的,在对土地不形成实际压占、不改变地表形态、不影响农业生产的前提下,可按原地类认定,不改变土地用途。 依据:《关于规范光伏复合项目用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冀发改能源[2019]1104号)
八是旅游项目中属于自然景观用地及农牧渔业种植、养殖用地的,可按原地类认定和管理。依据:《关于支持旅游业发展用地政策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10号) (注意:此件已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