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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5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协调联动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用地审查和林地审核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18号)提出:
一是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建设项目,涉及使用林地的,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用地报批材料、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一并报自然资源部。
二是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含国务院委托和授权审批用地)的建设项目,涉及使用林地的,具有林地审核权限的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同时抄送有关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