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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权下放试点省份有哪些?

规划人实施监督 2022-02-07 12:37:001627 举报


  • 《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国发〔2020〕4号)提出:《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土地征收审批事项,国务院委托部分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首批试点省份为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重庆,试点期限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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