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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土地卫片执法图斑合法性判定规则》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65号:
合法新增建设用地
(一)具体情形
1.卫片图斑下发时已依法供地的图斑或地块。
卫片图斑下发时已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手续,并在动工建设以前办理了供地手续,且在批准范围内建设的图斑或地块。
政府为供地而进行土地平整的图斑或地块可以不提供供地手续。对于各类基础设施用地,提供划拨决定书等供地文件。
2.卫片图斑下发时已依法取得先行用地手续的图斑或地块。
在动工建设以前,经有权机关批准,办理了先行用地审批手续,在批准范围内建设的图斑或地块。
3.卫片图斑下发时已办理其他合法用地手续的图斑或地块。
已依法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含土地使用权证等)的图斑或地块;符合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等政策并办理了相应手续的图斑或地块;依据有审批权限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特殊政策,已取得相关用地文件的图斑或地块。
(二)补充规定
1.发展改革、自然资源、水利、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草等部门对建设项目下发的用地预审、临时用地、设施农用地、项目用海批复等文件,以及采矿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取水许可证等证件,不得作为合法新增建设用地的判定依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地方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等文件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批文在前划定在后的,应如实上报,部将核实是否属于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不实等情况;划定在前批文在后的,应予以核实,属于违法审批的,按新增非农建设违法用地上报。
(三)举证要求
上传相关证明文件必须填写批文或证书文号、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电子监管号,包括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供地、先行用地、不动产权证书、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以及经有审批权限的省级以上国家机关同意的相关特殊政策批准文件的扫描件以及能够证明用地位置范围的相关证明材料(如,界址点坐标文本或者图件扫描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