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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7412号建议的答复:
你们提出的《关于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的建议》收悉。你们的建议,对于引导工业项目建设节约集约和高效用地,促进高质量发展具有积极意义。现答复如下:
一、相关背景情况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资源节约集约的要求,依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原国土资源部印发了《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4〕119号),自然资源部修订发布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建立了“规划管控、计划调节、标准控制、市场配置、政策鼓励、监测监管、考核评价、共同责任”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体系。
一方面,通过用地标准引导工业用地节约集约。2004年,原国土资源部发布了《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国土资发﹝2004﹞232号,以下简称《控制指标》),确定了“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比重”4项控制指标,以及禁止建设“花园式工厂”的建设原则。2008年,原国土资源部修订了《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增设了“绿地率”控制指标,提高了投资强度与容积率指标控制值,鼓励建设多层标准厂房。
另一方面,通过用地政策、节地技术和节地模式引导工业用地节约集约。2016年,原国土资源部印发了《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国土资发﹝2016﹞147号),推动盘活存量低效工业用地。2017年,原国土资源部印发了《节地技术和节地模式推荐目录(第一批)》(国土资厅发﹝2017﹞37号),推广工业项目节地技术和节地模式。2019年,自然资源部印发了《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19年版)》(自然资办发﹝2019﹞31号),继续推行工业用地市场化配置,鼓励弹性年期出让,鼓励转变土地利用方式,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二、自然资源部当前开展的相关工作和总体考虑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关于“资源高效利用”“全面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要求,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自然资源部自2020年起开展了《控制指标》修订工作。2021年3月至4月,就《控制指标》(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众和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公开征求了意见。
对于你们提到的“建议将全国范围内的一般工业用地的容积率由目前的大于等于0.8提高到大于等于1.2”的建议,经过执行情况评估、现场调研、数据测算和专家论证,我们认为工业用地容积率控制值确有一定提升空间。在修订《控制指标》时,对“容积率”控制值的具体考虑如下:
一是按照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确定工业用地容积率控制值。考虑到工业项目类型丰富、不同行业生产方式差异较大,需要分类调节。《控制指标》的行业分类仍然延续《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的制造业分类,分别确定制造业门类下31个行业大类的容积率控制值。
二是在保安全生产的基础上提升容积率控制值。在分析全国国家级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监测统计数据,以及测算2.6万家典型企业数据基础上,经研究,拟将18个行业容积率控制值上调0.1。控制值上调后,31个行业中,14个行业容积率将不低于0.9,其中9个行业容积率将不低于1.0。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T 18218-2018)、《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 50489-2009),涉及安全生产的化工、冶金等行业容积率控制值保持不变。
三是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出台地方标准。《控制指标》中容积率控制值是最低要求,将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出台不低于《控制指标》要求的地方标准。
你们提到的“对于个别有重型生产设备和需要大跨度厂房的工厂(如化工厂、炼钢厂等)建设用地的容积率,可由建设企业根据生产要求向当地政府提出降低用地容积率的申请,由当地政府审批”的建议。2021年,自然资源部印发了《关于规范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14号)。《控制指标》将加强与节地评价的衔接,因安全生产、地形地貌、工艺技术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控制指标》规范性指标要求的工业项目,可根据节地评价的相关要求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论证。
三、下一步工作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研究完善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相关政策、标准,大力推广节地技术和节地模式,引导工业项目建设更加科学合理使用土地,不断提升利用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