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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发展区用途管制规则有什么要求?

天涯实施监督 2021-10-08 09:35:005732 举报


  • 参照浙江省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6 乡村发展区用途管制规则

    6.1 总体要求

    乡村发展区是以农民生活、农林业生产为主导用途的国土空间,严控大规模的城镇建设。

    6.2 村庄建设区  

    6.2.1用途准入  

    村庄建设区的准入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其他相关规划,原则上限制建设用地复垦、宜耕后备资源开发、农用地整理等土地整治工程的准入。

    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其他相关规划的前提下,村庄建设区准入宅基地、农村公共服务设施、交通市政基础设施、农产品加工仓储、农家乐、民宿、创意办公、休闲农业、乡村旅游配套设施等农村生产、生活相关的用途。原则上禁止大型工业园区、大型商业商务酒店开发等大规模城镇建设用途。各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细则中明确村庄建设区中允许准入的城镇开发用途和规模上限。

    已批准村庄规划覆盖的区域,村庄建设区的准入应符合村庄规划的要求。已批准村庄规划未覆盖的区域,各项村庄建设用地和各类配套设施用地应优先利用闲置地和荒废地,尽量少占耕地,新增建设用地应符合规划确定的人均村庄建设用地规模和范围要求,优先保障农村宅基地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建设需求,宅基地建设应依法落实“一户一宅”要求,遵守地方宅基地建设标准;公共服务设施应严格按照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标准和布局要求进行建设。

    6.2.2用途退出

    对村民生产、生活有负面影响的生产、开发活动以及违法建设应当通过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和实施逐步退出。

    6.3 一般农业区  

    一般农业区中的耕地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的意见》等法律法规、文件的要求进行管控。

    6.3.1用途准入 

    一般农业区内的耕地优先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生产。一般农业区内鼓励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规划等相关规划开展土地整治,提升耕地质量,促进区内建设用地、其他农用地整治为耕地。一般农业区中零星分布的永久基本农田在满足相应保护任务的前提下可通过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调为一般耕地,在未调出前,按照相应规则管制。

    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其他相关规划的前提下,一般农业区允许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准入,不需落实占补平衡,使用后必须恢复原用途。严格控制农业设施建设用地转化为非农建设用地。

    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其他相关规划的前提下,一般农业区允许准入利用农村本地资源开展农产品初加工、发展休闲观光旅游而必须的配套设施建设。已批准详细规划覆盖区域,上述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建设应符合详细规划的各项规定;已批准详细规划未覆盖区域,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不突破国土空间规划建设用地指标等约束条件、符合用途管制要求、不破坏生态环境和乡村风貌的前提下,安排少量建设用地,可视作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各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细则中明确已批准详细规划未覆盖区域建设项目的用途准入、规模控制、建设高度、建设强度和风貌的管控规则。

    一般农业区中的永久基本农田储备耕地在补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前,按照一般耕地管理和使用,并及时进行补充更新。重大建设项目或整改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可直接在永久基本农田储备耕地中进行补划。

    6.3.2用途退出  

    下列用途应通过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有序退出,并限期恢复种植条件,规划期间确实不能恢复种植条件的,允许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包括:一般农业区内破坏、污染耕地的开发生产活动;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的用途;零星的建设用地等用途。

    6.4 农田整备区  

    6.4.1用途准入  

    农田整备区内的现状耕地优先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生产。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其他相关规划的前提下,鼓励通过建设用地复垦、宜耕后备资源开发、农用地整理和其他土地整治工程的实施,在非耕地地类上垦造耕地,提升耕地连片程度;鼓励开展耕地质量提升、旱地改水田等项目,提升耕地质量。农田整备区内建设用途的准入参照一般农业区进行管制。

    6.4.2用途退出

    农田整备区内应退出的用途参照一般农业区进行管制。

    6.5 林业发展区  

    林业发展区内的林地根据林地种类按照《林地保护等级及保护管理措施》III级林地、IV级林地的要求进行管控。

    6.5.1 用途准入  

    鼓励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实施生态修复工程,提升生态环境质量。严格限制农业开发占用林业发展区,在不涉及林地、水域和天然牧草地,并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其他相关规划的前提下,经评估有利于提升生态功能的,可开展土地整治新增耕地。林业发展区内的经济林地鼓励推行集约经营、农林复合经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合理安排各类生产活动,最大限度地挖掘林地生产力。

    严格控制征占用林业发展区中的丰产优质用材林、木本粮油林、生物质能源林培育基地等重要林地,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其他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允许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和城乡建设用地准入,从严控制商业性经营设施建设用地准入,限制勘查、开采矿藏和其他项目用地准入。林业发展区中的其他经济林允许准入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并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各类建设用途。

    已批准详细规划覆盖区域,林业发展区中各类建设的选址和建设应符合详细规划的各项规定;已批准详细规划未覆盖区域,区内的各种开发建设活动应做好选址论证,严格控制建筑规模与开发强度,严格风貌管控,确保生态安全和生态服务质量不降低。各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细则中明确已批准详细规划未覆盖区域中各类建设活动的用途准入、规模控制、建设高度、建设强度和风貌的管控规则,并明确需要选址论证的项目以及选址论证报告的内容和审批程序。

    6.5.2 用途退出

    下列用途应通过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有序退出:区内原有的各种不符合生态保护要求的生产、开发活动;现有的围湖造田,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治理,逐步退田还湖;国有林场和坡度25度以上已经开垦种植的林地要逐步还林;违法违规的现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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