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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浙江省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5.5 特别用途区
5.5.1用途准入
特别用途区内的用途准入应符合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以林地、水域、湿地等为主的特别用途区鼓励准入生态整治修复工程。
特别用途区内的建设行为应严格管控,在对生态、人文环境不产生破坏并符合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和其他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可适度开展休闲、游憩、科研、教育、必要的配套服务等相关活动;允许不可避让的、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其他相关规划的市政基础设施、交通设施、水利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活动。
5.5.2用途退出
特别用途区内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要求退出的用途应逐步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