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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浙江省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5.4 城镇弹性发展区
5.4.1用途准入
城镇弹性发展区应维持现状用途为主,限制开发城镇建设,仅允许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其他相关规划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和村民生活必需的少量的村庄建设。
各项建设应当优先在城镇集中建设区进行选址,确有需要的可在不突破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符合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的前提下在城镇弹性发展区选址,并在城镇集中建设区核减相应规模的城镇建设用地。各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细则中明确城镇弹性发展区中各类用途准入的程序要求和用途管制规则。
5.4.2用途退出
城镇弹性发展区中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要求退出的用途应逐步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