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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浙江省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5.3 城镇集中建设区
5.3.1用途准入
城镇集中建设区各类城镇建设用途的准入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其他相关规划,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引导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提高建设用地使用效率,落实建设用地标准控制制度,开展节约集约用地评价,推广应用节地技术和节地模式。
鼓励建设用地的复合性开发,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细则中按照用途相近、功能兼容、互无干扰、基础设施共享的原则,研究制定有助于产城融合、生活便利、各类用途相互促进的兼容性地类和相关控制指标;会同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研究制定有助于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的兼容性地类和相关控制指标。
城镇集中建设区内的战略预留区宜维持现状用途为主,在用途明确前应控制区内新建扩建各项建设,按照原用途使用。
在符合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城市地下空间专项规划、城市综合管廊专项规划的前提下,城镇集中建设区应强化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复合利用,鼓励地下综合管廊的建设,鼓励城市地下空间的互联互通。
5.3.2用途退出
对用途分区主导功能产生负面影响的用途应通过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和实施逐步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