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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控制区用途管制规则有什么要求?

微信用户612实施监督 2021-10-08 09:55:007244 举报


  • 参照浙江省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3生态控制区用途管制规则

    3.1总体要求

    生态控制区以生态保护与修复为主导用途,原则上应予以保留原貌、强化生态保育和生态建设、限制开发建设。在不降低生态功能、不破坏生态系统且符合空间准入、强度控制和风貌管控要求的前提下,可进行适度的开发利用和结构布局调整。

    3.2陆域生态控制区

    陆域生态控制区内的林地按照《林地保护等级及保护管理措施》Ⅱ级林地的要求进行管控;陆域生态控制区的水域按照《浙江省水域保护办法》第十条规定中重要水域的要求进行管控;陆域生态控制区内的湿地按照《湿地保护管理规定》《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的规定进行管控。

    3.2.1用途准入

    鼓励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按照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的原则,实施生态修复工程,提升生态功能。严格限制农业开发占用生态控制区,在不涉及林地、水域和天然牧草地的前提下,经评估有利于提升生态功能的,可依据国土空间规划或其他相关规划开展土地整治新增耕地。

    严控新增建设占用生态控制区,建设用途准入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其他相关规划。各类风景名胜区等必要的配套设施建设、符合区域功能定位的旅游服务设施、道路交通基础设施、水利市政基础设施、公益性设施以及其他必要的特殊设施建设必须占用的,需做好选址论证,严格控制建筑规模与开发强度。细则中应对准入的各类设施和工程的规模、开发强度、布局、环境保护、风貌等提出要求,并明确需要选址论证的项目以及选址论证报告的内容和审批程序。

    3.2.2用途退出  

    陆域生态控制区内原有的各种不符合生态保护要求、防洪安全的生产、开发活动应当逐步退出,并进行生态修复。退出不应对生态环境造成重大影响;对区内主要保护对象及其栖息地环境造成的负面影响轻微或可控制;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其他相关规划。现有的围湖造田,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治理,逐步退田还湖。对国有林场和坡度25度以上已经开垦种植的林地要逐步还林。对于现状建设,应当进行评估后制定分类处置方案:对于违法建设和经评估对生态保护存在不利影响的,应当逐步退出;对于历史形成的合法现状建设用地,经评估对生态环境无影响的,可予以保留,但不得随意改变用途或进行改扩建。

    3.3海洋生态控制区  

    海洋生态控制区中的限制开发岸线、重要河口、重要滨海湿地、重要渔业海域、重要砂质岸线等应按照《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海岛保护法》《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管控。

    3.3.1用途准入

    鼓励依据国土空间规划、海洋生态修复专项规划等相关规划,根据科学研究结果,采取适当的人工生态整治与修复措施,恢复海洋生态、资源与关键生境。

    海洋生态控制区内禁止任何有损保护对象、自然环境和资源的行为,在确保海洋生态系统安全和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其他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允许适度利用海洋资源,实施与主导功能相一致的生态型资源利用活动。

    3.3.2用途退出

    对海洋生态控制区内现有的各种不符合生态保护要求、有损海洋环境和资源的生产、开发活动应当通过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逐步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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