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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浙江省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2 生态保护区用途管制规则
2.1总体要求
生态保护区是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或生态敏感脆弱、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陆地和海洋自然区域。核心保护红线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严格禁止不符合分区主导功能定位的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
2.2用途管制规则
生态保护区内国土空间用途准入、退出按照《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实施意见》以及生态保护红线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管控。
2.2.1用途准入
(1)核心保护红线区
核心保护红线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
(2)核心保护红线区外的其他区域
生态保护红线区外的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主要包括:零星的原住民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和耕地规模前提下,修缮生产生活设施,保留生活必需的少量种植、放牧、捕捞、养殖;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远景调查及特定矿种的勘查开发;已依法设立的矿泉水和地热采矿权,在不超出已经核定的生产规模、不新增生产设施前提下的开采活动;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监测和执法包括水文水资源监测及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等,地质灾害和海洋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等灾害防治和应急抢险活动;经依法批准进行的非破坏性科学研究观测、标本采集;经依法批准的考古调查发掘和文物保护活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适度参观旅游和相关的必要公共设施建设;必须且无法避让、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建设、防洪和供水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已有的合法水利、交通运输设施、海底管线、锚地升级改造等;重要生态修复工程。
2.2.2用途退出
为切实维护生态功能系统性、完整性,对保留在生态保护区内、核心保护红线区外的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应遵循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对不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的其他人为活动,可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通过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制定退出实施方案,细化退出时限、补偿安置等安排,逐步有序退出。
不符合生态保护区用途准入规则的农业生产用地应逐步有序退出并恢复生态用途,永久基本农田退出后,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补划,实地可保留为耕地,并按照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执行。暂时无法退出的农业生产用地,应严格控制农业活动的规模和强度,禁止使用可能造成面源污染的各类化肥农药。
不符合生态保护区用途准入规则的非农活动或建设用地,应逐步退出并恢复生态用途。退出前,严禁扩大规模,并严格控制活动强度。可能产生污水、废弃、垃圾、固体废弃物及其他可能危害生态系统功能的,应限期强制退出。统筹考虑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矿区人员安置及区域社会稳定等因素,对需退出的矿业权采取自行废止、避让变更、整体注销等方式分类处理。位于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已依法设立的油气探矿权,当发现可供开采油气资源并探明储量时,可将拟开采范围调出自然保护地和生态保护红线。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租赁、置换、赎买等方式,对人工商品林实行统一管护,并将重要生态区位的人工商品林按规定逐步转为公益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