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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贯彻落实国务院用地审批有关改革精神,对农转用审批制度作了优化。
一是减少审批层级。
规定市、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等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删除现行条例“逐级”上报审批的规定。
二是简化审批材料。
对原“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呈报书和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进行合并调整,整合为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征收土地申请,并明确农用地转用方案内容。
三是合并审批事项。
合并办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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