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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在宅基地管理等直接关系农民利益的问题上,只做加法、不做减法,并针对“合村并居”中违背农民意愿等突出问题作出了限制性规定。
一是保障农民合理的宅基地需求。
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安排建设用地指标,合理保障本行政区域农民宅基地需求。市、县、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要科学划定宅基地范围。
二是规范宅基地管理。
明确宅基地申请、审核批准程序;农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的宅基地,应当优先用于保障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宅基地需求。
三是禁止侵犯农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权益。
明确禁止违背农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禁止违法收回农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禁止强迫农民搬迁退出宅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