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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好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条例》对土地征收制度作了进一步充实和完善:
一是细化征收程序。
增加征收土地预公告制度,明确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要求;征收土地申请批准后,地方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二是规范征收补偿。
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土地补偿费等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明确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分配办法。
三是强化风险管控。
明确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申请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据,并对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作出规定。
四是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要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