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你好!
我是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现在有一个问题比较纠结,向您请教。
2012年,我们批复了一块220亩地的修规方案,用于城中村安置,整个地块容积率2.4,当时分为三块,其中一块约113亩,方案中容积率为3.72,一直未实施,其余两块已实施。
2013年,编制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因有城市道路,又将该113亩分为两个地块,即两个图斑,分别提指标容积率都是3.5。
现该两块土地要出让,需出具设计条件,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中又有容积率2.9限制,请问考虑到棚户区改造安置项目,我是否可以直接按 容积率3.5出具,如不能我得走什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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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区或棚户区可以按3.5,要有市里出台的关于安置区的会议纪要或者文件,以及关于历史遗留问题解决的文件。
如果是开发地块,严格按照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