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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指机关团体、新闻出版、科研、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社会福利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城镇和农村社区服务设施用地。
包含机关团体用地、科研用地、中小学用地、体育用地、医院用地、社会福利用地。
机关团体用地指党政机关、社会团体、群众自治组织等用地。
科研用地指科研机构及其科研设施用地。
文化用地指图书、展览等公共文化活动设施用地。
教育用地指高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中小学教育、幼儿园、特殊教育设施等用地,包括为学校配建的独立地段的学生生活用地。
体育用地指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企事业、军队等机构内部专用的体育设施用地。
医疗卫生用地指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社会福利用地指为老年人、儿童及残疾人等提供社会福利和慈善服务的设施用地。
布置的要求,分类与新标准不相同,可以参考<城市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标准>:
2.0.1 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应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共建共享,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施规划应构建以基层设施为基础,市、区级设施衔接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网络体系;
2 设施建设应符合所在地气候特点与环境条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文化习俗,营造经济实用、绿色低碳、安全便捷的设施服务环境;
3 应延续城市文脉,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并与传统风貌、地方特色相协调;
4 应符合城市设计对城市公共空间与环境的有关控制要求;
5 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的有关规定。
2.0.2 公共服务设施应选择在安全的地段,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得在有滑坡、泥石流、山洪等自然灾害威胁的地段进行建设;
2与危险化学品及易燃易爆品等危险源的距离,必须满足有关安全规定;
3存在噪声污染、光污染的地段,应采取相应的降低噪声和光污染的防护措施;
4土壤存在污染的地段,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应达到相应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
2.0.3 公共服务设施应结合其使用功能要求,采取集中与分散设置结合、独立和混合建设兼顾的方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备良好的交通及市政基础设施条件,并应与公共交通站点设置相结合;
2 基层公共服务设施应结合服务人口的分布,宜相对集中布局,可联合建设,形成基层服务中心;
3 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宜在满足服务功能、公共安全和交通组织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
4 公共文化、公共体育设施宜结合城市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空间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