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和统一市县国土空间规划现状基数的通知》 自然资办函〔2021〕907号,其他土地,主要包含《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中的下列用地:
城镇用地
07
居住用地
含城中村
08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09
商业服务业用地
1001
工业用地
11
仓储用地
1207
城镇道路用地
1208
交通场站用地
1209
其他交通设施用地
1301-1310,1313
公用设施用地
包括供水用地等11个二级类,不包括干渠和水工设施用地
14
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
16
留白用地
2301
空闲地
城市、建制镇范围(201.202)内的其他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