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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庄规划的动态调整有规划修改和规划局部调整两种情形。
(1)规划修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庄规划可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规划修改:
①上位国土空间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②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③因国务院、省、市、县人民政府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④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⑤村庄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2)规划局部调整
针对以下两种情形实施村庄规划局部调整:
①村庄规划在不突破原规划约束性指标、各类空间控制线和分区管制等要求和必选内容及基础上,增加可选内容,进行分步编制的;
②村庄规划的在不突破原规划约束性指标、各类空间控制线和分区管制等要求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