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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浙江省村庄规划编制技术要点(试行)》:
4.6.1 区块法定图则
村庄规划应绘制区块法定图则,以行政边界、道路、水系、山体、已经明确的各类项目范围线等具有实际意义的地理边线为界,根据农村居民点建设、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两山”转化、土地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等主导功能将村庄划分为若干个区块并编制区块法定图则,明确相关控制线和规划控制要求。
其中涉及村庄居民点建设、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用地的必须编制区块法定图则。其他区块视情况编制区块法定图则,允许分步编制,分步报批。每个区块编制法定图则,应根据区块中涉及的要素情况选择应明确的图示和指标,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允许虚位控制的设施、指标等非强制性管控内容在区块范围内进行调整。
4.6.2 生态保护红线
涉及到生态保护红线的区块,应明确生态保护红线的边界范围、坐标、面积和责任人,标注生态保护红线涉及到的自然保护地等重要生态功能区的名录、范围和面积。
4.6.3 生态修复
涉及到生态修复的区块,应明确区块内生态修复的项目名称、生态修复的类型、空间范围、修复方式、修复标准。
4.6.4 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
涉及到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区块,应明确耕地的面积和分布范围;明确永久基本农田的范围、坐标、面积和责任人;还应明确区块中涉及的高标准农田、粮食功能区的范围和面积。
4.6.5 农用地综合整治
涉及农用地综合整治的区块,应明确各类项目的整治类型、范围、方式和标准,明确新增耕地、新增高标准农田面积和范围,应图示田块的数量、形状与布局,确定水利设施建设的数量、等级和位置,确定区内交通道路、田间道的类型、数量及位置,确定生态防护林的布局、规模、结构、树种和数量。
4.6.6 村庄居民点
涉及到农村居民点的区块,应明确农村宅基地、农村社区服务设施用地、农村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农村产业用地、交通设施用地等各类用地的空间范围和面积。
农村宅基地应明确规划期保留、新(扩)建或拆除住宅的位置与规模,明确可安置的人口规模,对新建农村住宅的风貌提出引导要求。
农村社区服务设施用地、农村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应明确各类服务设施的范围、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和清单列表,没有独立占地的设施可以点位进行明确位置。在此基础上,对各类服务设施集中建设的农村公共中心提出风貌引导要求,有必要也可对服务设施集中建设地块的容积率、建筑限高、出入口位置、建筑退线等提出管控要求。
农村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应明确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和广场用地的范围和占地面积,对植被覆盖率提出引导要求。
4.6.7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涉及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区块,应明确保留、新(扩)建或拆除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范围、规模和权属;明确规划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用地类型、范围、面积、准入负面清单,有必要也可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容积率、建筑限高、出入口位置、建筑退线等提出管控要求。
4.6.8 建设用地整治
涉及到建设用地整治的区块,应明确整治项目的范围、面积和类型,明确建设用地拆旧和建新地块的图斑范围和面积,明确建设用地指标净变化值,明确规划建设用地的用地类型、面积和范围,有必要的区块也可提出环境整治引导要求。
4.6.9 “两山”转化建设用地
涉及“两山”转化建设用地(包括生态+服务业、生态+村镇、生态+产业)的区块,应明确产业项目准入要求,提出负面清单,明确“两山”转化型建设用地的规模、类型(更新、新增)、布局(可虚位控制),提出单一地块的用地规模上限、建设强度,有必要也可对“两山”转化建设用地的容积率、建筑限高、出入口位置、建筑退线等提出管控要求。
4.6.10 历史文化保护
涉及历史文化保护要素的区块,应明确历史文化保护和控制范围、面积和保护要求,明确历史文化保护要素的名录、保护等级,并对历史文化保护要素周边建设的风貌提出控制引导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