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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海南省城镇开发边界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前期应对规划范围内的以下内容进行专项统筹研究:
(一)居住用地控制。根据总体人口规模、建设用地规模以及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居住用地比例,明确居住用地布局和规模。
(二)公共服务设施控制。根据服务管理人口和居住社区分布,结合设施服务半径和生活圈居住区配套要求等,衔接相关专项规划成果,明确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分级、布局和规模。
(三)绿地与开敞空间系统控制。结合绿地系统、游憩体系、绿道体系、视线通廊等内容,统筹联系城镇开发边界内特别用途区等非建设用地,提出相应的管制措施和开敞空间系统性要求,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休闲游憩空间建设等相关要求。
(四)市政公用设施控制。根据服务管理人口和总建设规模,落实上位规划,衔接相关专项规划,明确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和管线布局,提出各类市政设施的规划控制要求。合理确定加油加气充换电站的位置、数量、规模和控制要求。
(五)综合交通系统控制。规划统筹航空、轨道、公路、港口等各类交通组织方式,确定城市道路分级和各级道路的红线宽度,明确各类交通设施场站的位置、数量、规模和要求,合理提出绿色交通和慢行优先措施。
(六)历史文化保护。存在历史文化保护要素的区域,应明确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和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等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明确保护措施,结合功能引导和城市设计等内容强化历史文化保护与传承。
(七)地下空间利用。有集中利用地下空间条件的区域,应明确地下空间发展原则、目标规模,协调地上地下空间的关系,促进地下空间资源综合利用。
(八)生态环境保护。分析生态系统各类要素,结合上位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确定生态系统格局,落实生态保护目标和任务;确定生态保护重点,落实生态廊道界线,提出保护策略和措施,并明确绿色建筑、新能源利用等方面的要求。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九)综合防灾系统控制。结合对灾害风险的评估,提出应对洪、涝、台风、地震等各类灾害的措施,明确各类防灾减灾设施建设的布局、规模等,提出建设韧性城市的各项要求。
(十)其他内容统筹。根据规划区域实际情况,可增加其他认为需要统筹的研究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