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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的耕地是指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简称“二调”)成果为耕地且未依法依规变更用途或现状为应按耕地管理的土地,以及“二调”后各年度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等途径新增加的耕地或按耕地管理的土地。主要包括:
一是长年耕种的纯耕地;
二是休耕、撂荒的耕地;
三是应按照耕地管理的园地、林地、草地、坑塘等用地;
四是应按照耕地管理的设施农业用地;
五是应按照耕地管理的地面已硬化的乡村广场等用地。这是指在已硬化的乡村广场等用地上建设的房屋,只硬化了地面但未建设房屋的,不属于本次摸排范围;
六是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认定为耕地,但林草管理部门认定为林地、草地的土地等等。
七是对实际已经建设但因各种原因导致“二调”时调查为耕地的土地上建设的房屋,也要纳入摸排整治范围,但可以举证说明。这是指对“二调”确定耕地存疑的,通过举证,严格界定是不是在“二调”前就已建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