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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2021年5月24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和统一市县国土空间规划现状基数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1〕907号,已拆除建筑物、构筑物的原建设用地(三调为非建设用地)
情形: 因低效用地再开发、原拆原建、矿山关闭后再利用等原因已先行拆除的
转换规则:“二调”或年度变更调查结果为建设用地且合法的(取得合法审批手续或1999年以前调查为建设用地的),按照拆除前地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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