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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措施》中提出:
国土空间相关专项规划是指在特定区域(流域)、特定领域,为体现特定功能,对空间开发保护利用作出的专门安排,是涉及空间利用的专项规划。海岸带、自然保护地等专项规划及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复设立的开发区、城市新区和城市群、都市圈等跨行政区的特定区域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特定流域的国土空间规划由所在区域或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编制,报同级政府审批。涉及空间利用的某一领域专项规划,如交通、能源、水利、农业、信息、市政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军事设施,以及生态环境保护、文物保护、林业草原等专项规划,由相关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按照有关规定审批。相关专项规划可在省市县各层级编制,不同层级、不同地区的专项规划可结合实际选择编制的类型和精度。
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对专项规划的指导约束作用。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将国土空间相关专项规划列入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目录清单,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纳入目录清单的专项规划,技术标准应与国土空间规划衔接,在编制和审查过程中应加强与有关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及“一张图”的核对,不得违背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批复后纳入同级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叠加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上,主要内容纳入详细规划,实现“多规合一”。对纳入目录清单的专项规划,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提供统一的规划底图底数,明确专项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核对要点及叠加入库的数据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