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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措施》中提出:
1、省国土空间规划
要在落实全国国土空间规划的基础上,提出全省国土空间保护、开发、利用、修复的总体安排,确定全省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总体格局,细化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明确区域主体功能定位,统筹布局生态、农业、城镇等功能空间和划定三条控制线,协调边界矛盾,提出下一级划定任务,为编制省相关专项规划、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提供依据。省国土空间规划要聚焦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和深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双区”建设,促进广州、深圳“双城”联动,助推构建“一核一带一区”区域发展格局。
省国土空间规划由省政府组织编制,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后按程序报国务院审批。
2、市县国土空间规划
要在细化落实上级国土空间规划要求的基础上,提出本行政区域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的具体安排,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和乡村建设等各类空间实体边界。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市县政府组织编制。
广州、深圳等需报国务院审批的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经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并报省政府审核后按程序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经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后,逐级报省政府审批。
地级以上市市辖区或中心城区范围内的行政区可不单独编制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在同步建立县级国土空间规划数据库的基础上,将相关成果纳入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统一报批。广州、深圳、东莞等超大、特大城市要加强城市群、都市圈重点临界地区的国土空间规划协调。
3、乡镇国土空间规划
是对上级规划的细化落实,由乡镇政府组织编制。各地可因地制宜,将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与市县合并编制,也可以几个乡镇为单元,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政府组织编制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东莞、中山市以几个乡镇为单元编制的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市县中心城区范围内的乡镇(街道)应纳入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统筹编制。
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由地级以上市政府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