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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基本农田与耕地,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产量,合理引导农村居民点建设,对农业空间应按照基本农田及其他农业空间分别进行管控。
农业空间内的基本农田应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根据《基本 农田保护条例》进行管控。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一般建设项目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必须对占用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划补方案的可行性进行严格论证;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依法依规报国务院批准,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 的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数量不减少。
其他农业空间应加强土地整理,提高耕地质量,可进行必要的区域性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建设、旅游开发建设及特殊用途建设,严格 控制开发强度和影响范围。优化村庄布局,集聚发展,实行农村居民点建 设规模总量和强度双控,禁止城镇建设,禁止产业集中连片建设,禁止采矿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