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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开发边界将城镇空间分为城镇开发建设区和城镇开发建设预留区。
城镇开发建设区:严格执行相关规划的控制要求,注重城市特色塑造, 禁止破坏性建设,对具有历史文化保护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必须予以保留保护。统筹布局建设交通、能源、水利、通信等区域基础设施网络框架布局,避免对城镇建设用地形成蛛网式切割。优化城镇功能布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优先保障教育、医疗、文体、养老、 交通、绿化等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需求。引导产业园区向重点开发城市集中, 提升工业用地土地利用效率。用地从注重增量土地向注重存量土地转变,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城镇开发建设预留区:大部分用地在规划期内土地利用类型不改变, 按原土地用途使用,按照现状用地类型进行管控,城镇、园区建设原则上 不得占用,不得新建、扩建农村居民点。规划期内城镇开发建设区边界确 需调整时,在不突破规划期城镇建设用地总规模的前提下,可在城镇开发 建设预留区内进行调整置换,但调整的幅度不得大于规划城镇建设用地总规模的 15%,且须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调整方案,按程序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