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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空间按照《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17]33 号)进行空间管控。生态空间管控按照生态保护红线和生态保护红线外的生态空间进行差异化管控。
(1)生态保护红线原则上按禁止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生态保护红线外的生态空间,原则上按限制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
(2)从严控制生态空间转为城镇空间和农业空间,禁止生态保护红线内空间违法转为城镇空间和农业空间。
(3)禁止新增建设用地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确因国家重大基础设施、 重大民生保障项目建设等无法避让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论证,提出调整方案,经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 报经国务院批准。生态保护红线内的原有居住用地和其他建设用地,不得随意扩建和改建。
(4)禁止农业开发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内的生态空间,生态保护红线内已有的农业用地,建立逐步退出机制,恢复生态用途。
(5)有序引导生态空间用途之间的相互转变,鼓励向有利于生态功能提升的方向转变,严格禁止不符合生态保护要求或有损生态功能的相互转 换。
(6)在不改变利用方式的前提下,依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对依法保护的生态空间实行承载力控制,防止过度垦殖、放牧、采伐、取水、渔猎、 旅游等对生态功能造成损害,确保自然生态系统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