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审批主体主要是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市、县人民政府是申报主体,具体由市、县自然资源部门承办,总体上是公对公的业务,审批流程和时限公开透明,廉政风险比较小。但也存在为了争取审批时间、争取用地计划指标、办事人员故意刁难、上下串通等廉政风险。市、县人民政府是供地主体,廉政风险主要存在于用地主体和市、县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之间。1、闲置土地的发现风险。闲置土地发生后,工作人员没有及时发现并采取相应措施,存在主观故意的廉政风险。2、闲置土地的认定风险。闲置土地的形成原因分为政府原因和用地单位原因,两者的处置方式不同,结果也相差较大。闲置土地的认定过程中存在将用地单位的原因归结为政府原因的廉政风险。3、闲置土地的处置风险。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满一年不足两年的,应按规定收取闲置土地费,存在相互串通、应收不收的廉政风险。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满两年的,应按规定收回土地使用权,存在相互串通、应收不收的廉政风险。闲置土地处置过程中,存在相互串通改变闲置土地用途、容积率、规划设计条件等内容,少补交或不补交相关费用的廉政风险。存在相互串通将没有处置到位的闲置土地按处置到位处理、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廉政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