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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办理土地供应手续,并将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划拨决定书录入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以下情形不能认定为完成批而未供土地处置任务:(一)将土地纳入政府土地储备的;(二)将土地供应给政府平台公司、征拆办、开发区管委会等无实际建设项目的单位的;(三)违反规划以公园、绿地或空闲地等用途为名虚假供应土地的;(四)在系统中录入虚假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导致重复计算批而未供处置量的;(五)其他违反土地供应法规政策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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