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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城落户的农民可以依法保留其原来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号)明确指出,坚持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不得以退出承包地和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条件。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规定,不得违法收回农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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