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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
(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国营农场土地符合上述条件的,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为基本农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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