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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2021年1月15日修订):
第六十四条 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土地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交通、水利、能源等基础设施建设周期较长的,临时用地期限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用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由土地使用者完成土地复垦,未按照规定完成复垦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完成土地复垦。其中占用耕地的,应当恢复原有种植条件;无法恢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补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