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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2021年1月15日修订):
第五十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国家乡村振兴战略,依法保障乡村产业发展、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需求,并按照国家规定探索预留相关建设用地指标。相邻乡(镇)村可以根据安全、经济、方便群众使用的原则,统筹使用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
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审批。
第五十七条 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依法可以通过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十八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形成书面决议,并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等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交易价格、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