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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需要转让的,如何处理?

微信用户584法规政策 2021-03-01 19:43:002441 举报


  • 依据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2021年1月15日修订):

    第五十五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需要转让的,应当经依法批准,转让后的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依法办理转移登记;转让后的土地用途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但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应当依法补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办理转移登记。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需要出租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报并缴纳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设定抵押权。实现划拨土地抵押权时应当优先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需要改变土地用途进行经营性活动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准予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其他有偿使用手续,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有偿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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