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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2021年1月15日修订):
第五十三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包括买卖、交换、赠与、出资以及司法处置、资产处置、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或者分立等形式涉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涉及到房地产转让的,按照房地产转让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房地产转让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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