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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2021年1月15日修订):
第三十七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调查结果和风险评估报告,组织自然资源、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医疗保障等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的补偿标准应当包括土地、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事项。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政府门户网站和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告应当明确意见提交方式,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
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组织召开听证会。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征求意见情况,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